犯罪动机-《乌合之众:群体心理研究》

    一般来说,群体的犯罪行为完全受一种强烈暗示的支配,这种暗示,往往打着高尚的旗号,参与犯罪的个人事后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义务,挽救社会。这是群体犯罪行为与普通犯罪行为最大的不同。

    这些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
    普通的刑事犯罪动机卑劣,群体犯罪动机大多冠冕堂皇,参与者并不认为自己进行的是犯罪行为。

    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胆战心惊,但冠冕堂皇的动机让群体犯罪参与者胆大妄为。

    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后拒绝承认事实以逃避处罚,群体犯罪的个体则毫无顾虑地承认事实,但却拒绝认罪。

    动机论者会认为这些犯罪成员之所以犯罪,是因为被教唆,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无辜的。他们只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人利用,犯下了他们根本意想不到的罪行。这是大多数心理学家的观点。倘若这种谬论成立,那么某个犯罪分子杀人越货后招出主谋,我们就可以认为该犯罪分子无罪。事实上,所有的行为皆以结果论而非动机,一个人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的处分大不相同。

    因此我认为,犯罪行为一旦被实施,只有轻重大小没有高尚卑劣之分,对于被害人来说,两者造成的后果同样是伤害,而群体犯罪导致的结果更加惨重。